



通奸除罪化
【通奸除罪化】意味着外遇的人就是无法可治了吗?小三小王就可以任“性”而为了吗?身处在婚姻里的人,遭受到对方对于婚姻的不忠诚时,现在的我们该如何应对呢?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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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奸除罪化后,以后就可以任意外遇?
之前在国际上,除了穆斯林国家,台湾是少数通奸立罪化的国家。但是,在民国109年的5月29日,经过大法官释宪,认定通奸罪违宪,台湾正式迈入通奸除罪化的时代。当然,这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讨论声浪,网络上正反二面的评论都有,有人说,这下外遇可以光明正大地进行了;也有网友说,社会价值崩坏之类的。毕竟,经过民调的结果,有高达77%的台湾人普遍还是认为,通奸应该纳入刑法中,大多数的人的认知这样的规范可以避免外遇现象的氾滥。
那通奸除罪化之后,难道就没有其他的方式来逞罚外遇或是通奸之人了吗?小三小王是否会就此与正宫同等,进而侵门踏户的宣示自己的也有权利呢?权利遭受到损失的元配或正宫,难道就此没有任何国家来为他(她)们讨回公道了吗?
通奸罪为甚么违宪?
先来谈谈通奸罪为甚么违宪?大法官的依据是宪法第 22 条所保障性自主权之限制,与宪法第 23 条比例原则不符。这也就是说,一个具有成年身分的人,不管是否已婚未婚,我们都具有要或不要跟谁发生性关系的权利。但是「刑法第 239 条: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。这一条法律却限制了具有结婚身分的人与谁发生性关系的性自主权,也就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。
因此大法官的解释「...婚姻之成立以双方感情为基础,是否能维持和谐、圆满,则有赖婚姻双方之努力与承诺。婚姻中配偶一方违背其婚姻之承诺,而有通奸行为,固已损及婚姻关系中原应信守之忠诚义务,并有害对方之感情与对婚姻之期待,但尚不致明显损及公益。故国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处罚通奸行为,尚非无疑。...」对婚姻的忠诚,维系婚姻的关系,是结婚双方的责任,在已有足够的民法法律来进行权利的伸张之时,以刑法来规范的话实有不宜,更何况刑法的判定也并非是容易的,在比例原则之下,所以判刑成案率更低。
通奸除罪化后,我有甚么法律保障呢?
可是呢,民法第四编 亲属之第二章 婚姻的规定里也有明定结婚之人所必须负责的义务跟赋予的权利。所以对于另一半的外遇行为,我们仍旧可以依民法和家事法的诉讼手段来进行权利损害赔偿,也就是我们常常说到的“配偶权的侵害”来进行措施手段。
在通奸除罪化之后,婚姻忠诚的权利遭受破坏的一方,可以依“配偶权的侵害”为由,根据「民法第195条第1项: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、健康、名誉、自由、信用、隐私、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,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,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。其名誉被侵害者,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。第3项:前二项规定,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,准用之」来进行民事申诉赔偿。或是提起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民事诉讼。
这些都是遭受到外遇的事件时,民众可以依循的民事法律来进行保障自己的权益,更何况,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程度不像刑事案件要求较高,也需要更佳谨慎的证据条件。反而在民事判决上,更容易获得获得胜诉的判决。
